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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山岩雕群遺址為國定遺址,如毀損遺址之全...
發布日期:2015-10-01 發布單位:警政署入山

萬山岩雕群遺址為國定遺址,如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之行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4 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n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5 條之規定;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依據文化部104年9月7日文授資局物字第1043008066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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