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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部 長 江宜樺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五、?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六、?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七、?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八、?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九、?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十、?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十一、?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十四、?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十五、?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十六、?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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