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日期:2024/11/29
發布單位:玉管處
申請進入玉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注意事項
99.11.03營玉園字第0991008436號簽奉處長核定施行
101.03.14營玉園字第1011015916號簽奉處長核定修訂
108.05.14營玉園字第1081001330號簽奉處長核定修訂
108.09.25營玉園字第1081002530號簽奉處長核定修訂
110.09.27營玉園字第1101008630號簽奉處長核定修訂
112.02.14營玉園字第1120000138號令修訂
一、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及生態保護區管制要點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進入玉山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生態保護區從事生態環境活動者,依法應事先申請及遵守相關規定,並基於加強維護環境、宣導自然生態保護觀念,以減少意外事件發生。
三、適用地區,包括本園之生態保護區及其涵括之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等區域,實際範圍以玉山國家公園計畫書圖為準。
實施對象,為申請進入本園生態保護區者;外籍人士申請排雲山莊保留名額者,依本處所定外籍人士入園申請執行要點辦理。
四、本園步道系統依國家公園步道系統分級整合方案標準分級管理。
五、入園申請期限,為預定入園日前5天至前2個月(其他路線請於入園日前10天提出)。外籍人士申請排雲山莊保留名額之期限,為預定入園日前35天至前4個月。
所申請為需抽籤之路線或宿營地,參加抽籤者,應於預定抽籤時間前至預定入園日前2個月提出。
六、需抽籤之路線及宿營地抽籤時間:於預定入園日或住宿日前1個月辦理公開抽籤;遇例假日、國定假日,予以順延;抽籤以本處公告時間為準。
七、不需抽籤之路線及宿營地或抽籤後申請排隊遞補者:依隊伍申請時間之先後依序審查。
八、入園申請方式為網路申請或臨櫃辦理,並均應於本處抽籤前或遞補額滿前送達本處。
九、申請本園登山路線,應詳閱並告知隊伍所有人員相關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並落實登山行前準備及自主檢核管理。
十、登山路線雪季期間入園申請,依本處雪季期間入園申請執行要點辦理。
十一、專案申請,適用範圍及申請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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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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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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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處委託案,包含研究、拍攝、工程施作或設施(備)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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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團體)正式公函、本處承辦單位簽奉核准之公文或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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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機關委託案,包含研究、拍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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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或執行機關(團體)正式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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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緊急救難或特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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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或執行機關(團體)正式公函或本處承辦單位簽奉核准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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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社會公益性、教育性、研究性及特殊目的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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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正式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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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使自然山林有休養生息及生態復育之機會,本處得公告於特定時間及地點實施暫停入園申請措施。
十三、住宿排雲山莊者,依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排雲山莊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並應掣據。
十四、申請入園許可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確實詳填個人資料,隨時留意案件進度。
(二)未成年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
(三)申請需檢附文件之登山路線,應依規定檢附。
(四)同時期進入本園生態保護區之人員,均不得重複申請。
(五)領隊應為成年人,且應瞭解負有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十五、本園生態保護區登山路線及宿營地實施承載量管制,本處依玉山園區宿營地承載量一覽表受理各宿營地住宿名額之申請。本處得依公務等事由事先減少受理住宿名額,並得先於網路公告。
十六、進入本園生態保護區登山路線者,應實施登山行前生態及安全講習措施,瞭解登山風險管理及責任自負,並遵循維護山林環境及生態。原則採自主學習,擇一完成下列方式:
(一) 於本處網站線上學習,觀看登山安全教育系列宣導影片。
(二) 於本處各遊客中心或排雲登山服務中心觀賞登山安全教育系列宣導影片。
(三) 登山隊伍於登山前自行辦理登山安全教育講習課程。
十七、登山隊伍全體隊員須完成登山行前生態及安全講習,始得核發入園許可證。
十八、為符合公平原則、降低生態環境干擾破壞及維護所有申請隊伍之權益,經獲准許可入園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入園期間應攜帶入園許可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核。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與入園許可證名冊不符者,禁止其入園;已入園者,得令其離園。不聽制止或未依規定入園者,得依國家公園法規定處理。
(二)領隊因故不能成行,應於預定入園日前一天更換並以一次為限;隊員因故不能成行,應於預定入園日前一天取消入園,並禁止更換人員。
(三)登山隊伍應依許可證所許可之日期及路線或宿營地進入停留,並應於行前確認登山路線及聯外道路開放狀態、氣象預報及最新消息等,詳閱及遵守入園注意事項。
(四)登山路線已設置報到場所者,登山隊伍應至報到場所入園報到。
(五)所有登山隊伍於出園後,應於網路出園回報。
十九、領隊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於一定期間不予許可入園,並得註銷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
(一)不予許可期間為半年:
1. 經許可入園,除天候狀況或特殊情況外,未依期限取消入園而未到。
2.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或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規定。
(二)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1. 領隊未到亦未推派同隊隊員更換,隊員繼續入園行程者。
2. 經半年不予許可者,於期滿後半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3.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規定。
(三)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
1. 因個人行為影響入園登山安全及耗費社會資源,或其他情節重大等事項。
2. 領隊未負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3. 冒用他人資料申請。
4. 經一年不予許可者,於期中或期滿後一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5.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6. 有前五目所定情事,經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不予許可入園三年。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自違規情事發生日或本處行政處分送達日起算。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失效:
(一)申請住宿圓峰山屋/營地者,應遵守圓峰宿營地申請注意事項。未依申請路線地點宿營,緊急避難住宿排雲山莊隊伍。
(二)申請住宿荖濃溪營地者,未依申請路線地點宿營,緊急避難住宿排雲山莊隊伍。
(三)未依申請許可日期進入本園者。
(四)申請隊伍之全體隊員應同進退,如領隊未到或違反相關規定。
(五)颱風警報發布、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本處另行發布緊急措施禁止人員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