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日期:2019/11/20
發布單位:太管處
1.本人具有足夠之登山經驗與知識,足以勝任攀登期間所遇狀況。
2.本人體認獨攀確存一定之危險,以及後續危難捜救時 所耗費之大量社會資源。
3.本人除確攜帶足夠糧食飲水及登山裝備外,並辦妥登山或旅遊保險,且攜帶衛星電話或手持型 GPS 或行動 電話及其他通訊。
4.本人確認攜帶安全裝備(如:確保繩、安全盔等)及個人所需藥品,以降低獨攀之風險,並定期向留守人作安全回報。
5.如本人未依 登山計畫時間下山,也已交代留守人於第一時間通知管理處或消防 單位以確保救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