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池山莊住宿申請須知

南投林區管理處天池山莊住宿利用申請作業須知
  1. 南投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天池山莊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作業,促進公共資源之公平利用,降低登山健行活動對 「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干擾,訂定本須知。
  2. 天池山莊係供林業與相關公務使用,並得兼提供從事登山健行、 森林生態體驗等相關活動之特定對象住宿利用,非以營利為目的。
  3. 天池山莊之住宿利用,包含天池山莊內床位及山莊前營地,皆採網路申請方式辦理,不接受電話及現場預訂、住宿。
  4. 天池山莊之住宿利用收費基準,請參考本處另訂之「天池山莊住宿利用收費及退費基準」
  5. 天池山莊之住宿利用申請相關事宜,請參考本處另訂之「天池山莊住宿利用申請規則」
  6. 為維護山莊與住宿山友之安全,山莊內除炊事房外,一律嚴禁炊煮,一經發現,本處得暫停受理該隊全隊人員一年內之住宿申請,若因此造成災害,則該隊全隊人員將永久停止受理住宿申請,且須將山莊恢復原貌。如需炊煮請洽管理人員。
  7. 民眾申請本山屋或入住時有下列情事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申請及入住本山屋之權利:
    (一)於山屋內大聲喧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三至六個月。
    (二)未依申請時之入住名單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
    (三)如查獲未持有山屋入住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山屋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一年。
    (五)逾期未繳費,以欺瞞或偽造證明方式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以上情事於三年內累計發生3次(含)以上者,永久停權。
    (七)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現場入住情形同意入住者,全隊人員應停權六個月。如需繳納費用,但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
    (八)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九)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永久停權,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以上所稱「全隊人員」,包含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之人員。
  8. 天池山莊位於國家安全法所定山地管制區,入住隊伍應自行依規洽警政機關辦妥入山申請。
  9. 因林業公務、救難演練、學術研究或教育訓練等經營管理需要且符合本處政策者,本處得減少開放住宿人數或暫停受理住宿利用申請。
  10. 為因應臨時性緊急避難需求,本處管理人員得視實際需求,調配山莊空間,優先支援救難人員與收容情狀危急之避難人員,以避免其緊急危難,不受本須知各點之限制,已到宿人員不得拒絕,惟得退還其所繳交之費用。
  11. 為維護高山生態環境,住宿人員廢棄物應自行攜出,山莊內禁止攜帶寵物進入
  12. 為推動步道承載量管理,以維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生態,並兼顧資源之公平合理應用,天池山莊指定範圍內,除已劃設之營位,其餘空地皆禁止紮營,詳細範圍請參照營地配置圖。
    營地配置圖

    圖片解說:
    綠色虛線(營地外圍虛線)為指定範圍內限於營位紮營
    紅色區塊(圖中編號4至22)為露營平台3M*3M
    藍框區塊(圖中編號1至3)為露營平台4M*4M
  13. 本處得依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並參酌設施特性、維護管理及市場因素等,訂定本山屋費用標準,送林業保育署備查後公告,調整時亦同。
  14. 如有任何疑問,得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向本處育樂課 (049-2365226分機2500)洽詢。
  15. 本處保留相關規定之修改權利。
  16. 本住宿申請須知自102年5月22日公布實施、102年7月23日、104年4月1日、107年10月11日修訂後公布實施。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