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明湖/向陽申請須知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暨附屬山屋及其營地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注意事項

第壹章、總則
  1. 一、 為完善嘉明湖國家步道暨附屬山屋及其營地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作業,促進資源之公平利用,降低各類活動對步道之衝擊及環境干擾,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貳章、步道管理措施
  1. 二、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位於關山事業區第16、17、19、20林班區域,為野生動物保育法 公告之「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本步道沿線重要據點如下:
    1. 0 公里處:步道登山口、登山服務站。
    2. 4.3公里處:向陽山屋。
    3. 5.6公里處︰黑水塘。
    4. 7.4 公里處︰向陽山、嘉明湖叉路口。
    5. 8.4公里處:嘉明湖山屋。
    6. 11.7公里處:三叉山、嘉明湖叉路口。
    7. 13公里處:嘉明湖。
  2. 三、「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除學術研究經核准外,嚴禁騷擾、捕捉、獵殺野生動物、採集標本、破壞步道原有狀態及干擾湖泊水域生態,或攜出任何未經核准之步道資源,違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42條究辦。
  3. 四、本分署於向陽國家遊樂區門口設立向陽服務站並派駐管理人員,服務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5時,服務內容如下:
    1. 住宿人員之名冊、身分證明及申請住宿核准證明查驗。
    2. 當日往返人員資料登記。
    3. 宣導負責任登山教育、無痕山林、登山安全以及人熊共處等注意事項。
    4. 緊急救難聯絡事宜。
  4. 五、民眾進入本步道前應至向陽服務站,進行簡易登山行程登記,核准入住山屋及其營地者應辦理住宿人員資料登記,當日往返者應辦理出入人員資料登記。於服務時間外入山及離山者,應將相關核准證投入向陽服務站登山資料登記箱中。
  5. 六、本步道如因發布颱風豪雨警報、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致有須暫停開放時,本分署得另行發布緊急措施公告禁止人員進入或採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公告發布後,已進入本步道區域者,應儘速撤離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接受安置。暫停開放期間本山屋及其營地之住宿資格自動作廢,已繳費者可辦理退費,原核准入住隊伍不得申請延期或另安排住宿日。
  6. 七、本步道以供登山健行使用為目的,非供車輛(含非機動車輛)通行使用,並於向陽服務站管制車輛之進入。前項管制得因下列事由允許車輛通行,惟車輛使用人應自負相關風險:
    1. 執行山域事故搜救之消防人員及其他協勤人員。
    2. 執行公務之機關(構)人員持有公務證件者。
    3. 執行本分署委託辦理機關業務之單位人員持有本分署核發之證件者。
    4. 執行各機關(構)業務之受委託單位人員持有本分署核准文件者。
    5. 因其他特殊需求提出具體理由持有本分署核准文件者。
  7. 八、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除參考教育部之「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並遵循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外,進入本步道者另提醒下列注意事項:
    1. 從事登山活動前,請評估自身體能狀況,並自備活動所需餐飲、營帳、睡袋、個人健康需要之氧氣瓶及醫藥等用品。
    2. 山區路況不穩定,易有落石或坍方發生,請留意自身安全,勿在落石區或崩塌地等危險處逗留或拍照。
    3. 本步道區域常有各類臺灣黑熊、水鹿、菊池氏龜殼花、黃喉貂、阿里山山椒魚等野生動物出沒,請注意自身安全、保持距離,勿干擾及餵食。
    4. 為避免影響野生動物覓食行為,本分署未設垃圾桶,請自行將垃圾、廚餘及食物攜出,切勿任意丟棄垃圾及廢棄物,共同維護自然生態。
    5. 依森林法第53條,燒毀他人森林者,最高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須賠償相關損害。山區炊煮請優先使用爐具並小心用火,謹防森林火災。
    6. 山區水源缺乏,請節約用水,勿汙染水源,尊重他人用水權益。
    7. 本步道環境維護不易,請勿於指定宿營地點外宿營,共同維護環境及設施。
    8. 進入本步道從事登山活動時,請結伴同行,避免脫隊、擅離路線或行走捷徑。
    9. 請勿喧鬧、以器材播放高音量聲音,共同維護自然生態及步道遊憩品質。
  8. 九、本分署將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商請警察機關協助制止及取締各種破壞與違法行為。

第參章、山屋及其營地住宿之申請及取消
  1. 十、 本步道指定宿營地點為向陽山屋、嘉明湖山屋及嘉明湖營地,兩山屋床位分別數計70床,營位數計6座營位(6人帳規格不含放置行李 ) ,每日共計可提供住宿人數176人。 ( 6人+行李,建議多申請一個營位,營地4*3公尺 )
  2. 十一、 山屋床位及其營地營位住宿之申請、取消、繳費及退費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關山屋及其營地各項收費,請參照「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嘉明湖國家步道附屬山屋及其營地住宿收費基準」。
    2. 山屋及營地之住宿利用,採網路申請方式辦理,不接受電話及現場預訂。
    3. 申請山屋及營地之床位時,應仔細勾選,同日內同一自然人僅得申請一單位之山屋床位或營地營位。 同天住宿日內不得同時申請山屋或營地
    4. 開放申請時間:
      1. 一般申請:住宿日前60日至前5日。
      2. 外籍人士提前申請:住宿日前120日至前61日。
    5. 一般申請規定:
      1. 民眾可組隊申請,每隊人數1〜12名,申請隊伍包含申請人(系統自動帶入為領隊)、隊員及隨隊協作人員。
        1. 第1欄位:申請人(系統自動帶入為領隊)。
        2. 第2欄位:隊員及隨隊協作人員共計11人。
      2. 申請過程相關資訊(如繳款、床位等)僅供申請人蒐集處理利用,請申請人務必為領隊並且為入住人員,領隊應負責登山活動的規劃、管理,以及照看隊員安危,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成行,應填寫申請書向本分署提出領隊異動申請( 每張申請單之領隊僅得異動1次,每年僅接受該領隊人員2次申請); 隊員禁止更換,僅得取消刪除申請。 隨隊協作人員更換(協作換協作)須電郵本分署提出相關工作證明始得以更換。
      3. 申請連續住宿隊伍 ( 一張申請單申請多天 ) ,必須抽中所請各日之床位或營地,本分署方據以核准該住宿申請。
      4. 申請方式:
        1. 第1階段:開放申請期間,請至山屋申請網站嘉明湖國家步道(網址:https://jmlnt.forest.gov.tw/)申請。
        2. 第2階段:申請系統於住宿前30日下午3時進行床位或營地抽籤,抽籤結果已中籤者會以電子郵件及手機簡訊通知申請人,亦可至山屋申請網站-已抽名單查詢, 抽中床位之申請單位以簡訊及網站上公布方式告知、未抽中床位或營位之申請隊伍 (未中籤隊伍不會發訊息通知),將列入候補抽籤名單, 候補無順序
        3. 第3階段:經列入候補抽籤名單者,將在住宿日前29日至前4日期間,系統每日下午3時,將針對空餘床位或營位抽籤,並已中籤者以電子郵件及手機簡訊通知申請人,抽中床位之申請單位以簡訊及網站上公布方式告知,亦可至申請網站查詢抽籤結果。
      5. 申請人若需進行申請單內容修改,應進入網站修改,並務必於床位或營位抽籤前辦理。
      6. 床位或營位抽中後,不論有無繳款,為符合公平原則,人員/ 營位皆不可增加,如人員因故不能成行,除領隊外禁止更換人員 (申請單如為1人禁止更換領隊)。因故不能成行者,僅床位得按照退款流程申請部分退款,營位無法退個人費住宿用。
      7. 連續住宿之申請,若為單次申請多天數之情形,隊伍 必須抽中每日床位/營位,本分署方可核准山屋/營位住宿
      8. 山屋床位及營位核准入住名單將於每日16時公布於嘉明湖國家步道網站「山屋及營地申請-已抽名單」處。
    6. 外籍人士提前申請規定:
      1. 外籍提前申請隊伍組成,應符合以下比例原則:
        1. 4個外國籍(含)以下可搭配1個本國籍。
        2. 5個外國籍(含)以上可搭配2個本國籍。
        3. 每日外籍提前申請名額中,本國籍人士限額4名。
      2. 外籍提前申請住宿日期僅限非假日(週日至週四),且每日外籍保留名額 以18名為限(含隊伍內本國籍人員),另如遇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亦不提供提前申請。
      3. 申請時應上傳所有外籍人士護照等身分證明電子檔,以供審查(申請之證號應與所傳證件之證號相符)如所提供檔案非外國人身分證明,將逕予取消該申請資格。
      4. 已完成上傳外國人身分證明者,依申請時間順序保留名額。當申請隊伍人數超出保留名額,則該隊伍(含)以後申請之隊伍將參加「一般申請」進行抽籤。
      5. 外籍提前申請隊伍經申請核准後,領隊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成行,應填寫申請書向本分署提出領隊異動申請(每張申請單之領隊僅得異動1次,每年度僅接受該領隊人員2次申請),原領隊如為外國籍則僅能更換為外國籍,如為本國籍亦僅能更換為本國籍;隊員及隨隊協作人員禁止更換,僅得取消申請。隊伍成員異動或取消時,亦應符合隊伍組成(外國籍、本國籍)比例原則。
      6. 基於公平原則, 每年度同一外籍人士僅得提前申請1次,第2次起應採「一般申請」方式進行申請。
      7. 外籍人士申請時須填寫本國籍緊急聯絡人資料及提供在臺灣停留期間可聯絡之電話號碼,以利於緊急或突發狀況時通報或聯繫使用。
    7. 繳費規定:
      抽中床位或營地隊伍,原則須自繳費通知日(
      住宿日前30日~前10日中籤隊伍繳費期限為中籤日起算5日內完成繳費
      住宿日前9~前6日中籤隊伍繳費期限為中籤日起算2日內完成繳費
      住宿日前5~前4日中籤隊伍繳費期限為中籤通知日當日23時59分前完成繳納),
      逾期者視同放棄,系統將自動取消入住資格。
      1. 臨櫃繳款者,需於銀行交易日之下午3時30分前入帳(提醒:逾3時30分入帳者,費用銀行次日才會入帳,不會當日入帳)。
      2. ATM及網路繳款者,需於24小時前完成入帳。
      3. 信用卡刷卡繳款者,需於截止日前完成刷卡。
      4. 抽中床位後申請單如有異動,將產生新的繳款帳號,請申請人至山屋申請網站登入會員查詢,系統不另發簡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
    8. 取消及退費規定:
      1. 因故無法住宿或住宿人數減少者,請申請人自行以申請帳號至山屋申請網站點選取消行程或刪減人數,並以住宿期間第1天作為起算日計算退費金額。
      2.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本分署公告暫停開放,致原核准入住隊伍無法於預定日期前往住宿,且其情形符合下列任一項者,可退還全數已付金額:
        1.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2日至解除警報日起5日內。
        2. 進入嘉明湖國家步道之聯外道路交通中斷期間。
        3. 嘉明湖國家步道公告暫停開放期間,並彈性至開放日起3日內。
        4. 本分署雖未公告封閉,但經中央氣象署發布之氣象報告如豪雨特報、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且發布範圍為臺東縣,致無法於預定日期前往者。
      3. 取消住宿申請之退費規定:
        起算日計算標準,單日住宿者,以住宿日為起算日;多日住宿者,以第一天住宿日為起算日。
        1. 在起算日前5日前取消成功者,全額退還已付金額。
        2. 在起算日前4日取消成功者,退還已付金額百分之五十。
        3. 在起算日前3日內申請取消及住宿當日未到者,不退還已付之金額。
      4. 減少住宿人數之退費規定:
        因故無法住宿或住宿人數減少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至山屋申請網站進行取消行程及部分退款人數, 部份退款人數最多以2人為限 ((部分刪減 0人 + 部分退款 2人 )),並以住宿期間第一天作為起算日計算退費金額,取消床位及退款規定如下:
        1. 起算日前5日前申請退費成功者,山屋床位退費計算公式:
          單人收費金額×減少人數=退款金額;
          營位退費計算公式:營位收費金額×減少營位數=退款金額。
        2. 起算日前4日申請退費成功者,山屋床位退費計算公式:
          單人收費金額×減少人數×50%=退款金額;
          營位退費計算公式:營位收費金額×減少營位數×50%=退款金額。
        3. 起算日前3日內辦理減少床位、營位及住宿當日未到者,不退還已付之金額。
      5. 於抽中床位或營位後,需增加天數、人數者,請以取消申請單重新申請方式辦理。
    9. 以上申請人之資料,由本分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事宜。
    10. 本分署保留前揭各項繳費、退費規定之解釋及修正權利。
  3. 十二、 山屋入住及退住時間規定:
    系統於住宿日前3日會提供入住隊伍之床號/營地號,請申請人登入會員至訂單管理 -- 列印/手機截圖
    1. 入住時間:下午1時後開放入住。
      經核准入住者,入山前需觀看登山安全及無痕山林影片宣導 ,進入步道後不得擅自變更宿營地點
    2. 退住時間:中午12時前完成退住。
  4. 十三、 本山屋及其營地管理人員應請住宿隊伍各人員依住宿名單入住,並應於入住時出示繳費及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文件,以維護山屋住宿秩序及公平性。未經管理機關許可入住或未帶證件供查驗者,管理人員得拒絕其入住。
  5. 十四、 本山屋及其營地等設施得視實際需求,調配利用住宿空間,優先支援救難人員或收容情況危急之避難人員,以避免緊急危害之發生,不受本須知之限制。
  6. 十五、 本山屋及其營地因林業及自然保育公務、救難訓練、教育訓練、學術研究、協助在地部落文化活動、林業推廣、本署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或步道認養專案之機關回饋事項等經營管理需要,得預先減少提供住宿人數或暫停受理住宿申請。
    1. 受理對象:
      1. 學校、機關、國家森林志工(含監測志工)及本分署轄管步道認養團體等因辦理山野環境教育、無痕山林推廣所需。
      2. 警察、消防機關等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山域搜救訓練所需。
    2. 辦理方式:
      1. 申請單位需於行程前至少45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2. 以非假日及總床位、營位之50%為申請上限。

第四章違規停權
  1. 十六、 民眾申請、使用本山屋及其營地,有下列情事者,將停止其申請及入住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所有自然步道附屬山屋及其營地之權利。
    1. 於本山屋及其營地內大聲喧嘩或留置廢棄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3至6個月。
    2. 核准入住隊伍未依核准時之入住名單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1年。
    3. 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第八點規定同意入住避難者,全隊人員除應限期繳納住宿使用費,並加收住宿使用費50%之費用,另停權6個月。
    4. 如查獲未持有本山屋及其營地繳費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本山屋及其營地者,全隊人員除應限期繳納住宿使用費用,並加收住宿使用費50%之費用,另視情節全隊人員停權1至3年,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5. 偽造、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3年。
    6. 擅於本山屋及其營地所在步道紮營,經勸阻仍未撤離步道者,全隊人員停權3年。
    7. 經管理人員分配入住後擅自變更宿營位置者,原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且須再補繳變更宿營地之住宿使用費用,並加收50%住宿使用費;惟有特殊情形,經管理人員調整者,不在此限。
    8. 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者,全隊人員停權3年,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9. 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停權3年,並須負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10. 有本項各款需繳納費用,但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全隊人員於費用繳清前停權。
    11. 前項各款所稱「全隊人員」,指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人員之人員。

※依據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4年5月27日林育字第1142450304號函修正核定,114年8月1日執行。


※本分署保留相關規定之修改權利。


山屋床位抽籤->只提供床位沒有包含睡袋及供餐

營位抽籤->只提供營位沒有包含營位及睡袋及供餐


 返回


快捷選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