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違規查核
異動日期:2024/04/10 發布單位:雪管處

領隊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於一定期間不予許可入園,並得註銷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

(一)不予許可期間為半年:
1. 經許可入園,除天候狀況或特殊情況外,未依期限取消入園而未到。
2.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或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規定。

(二)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1. 領隊未到而隊員繼續入園行程者。
2. 經半年不予許可者,於期滿後半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3.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規定。

(三)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
1. 因個人行為影響入園登山安全及耗費社會資源,或其他情節重大等事項。
2. 領隊未負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3. 冒用他人資料申請。
4. 經一年不予許可者,於期中或期滿後一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5.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6. 有前五目所定情事,經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不予許可入園三年。
7. 武陵農場櫻花季疏運管制期間,藉山屋營地申請車輛通行證,而未依申請山屋營地入住者,或取消入園後仍持原核發之車輛通行
證入場者。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自違規情事發生日或本處行政處分送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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